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2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尹詠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6280號)
(一)債務人尹詠甄於民國102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699,656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8月05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16日止累計657,511元正未給付,其中641,93
7元為本金;14,290元為利息(2014/4/12~2014/07/16);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