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蕭銘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蕭銘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20日止累計101,720元正未給付,其中97,456元為消費款;2,699元為循環利息;1,5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銘舜│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85890││3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蕭銘舜│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1566││3月21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