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查受刑人甲○○所犯鈞院96年度易字第294號判決之所犯提供賭博場所賭博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