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18號原告 劉家妤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經原告就被告111年7月18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A33054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迄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規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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