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30號原告晟暘綠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緯林昱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萬4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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