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安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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