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陳永川 被告 梁玉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9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德鑫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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