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榮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747、40989、47220、48568、59507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285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113年度偵字第15773號、113年度偵字第36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於113年8月23日函送該署113年度偵字第36725號案卷,並認該部分與本案原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是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揭規定,諭知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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