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靖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澤根 訴訟代理人 尤薪菖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6,68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0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