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投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胡靜宜 被告 許傳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投簡字第20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