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62號聲請人 黃紹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47號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欲確認本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47延長安置事件開庭陳述內容,以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之權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47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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