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代理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惠鶯徐招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債務人李惠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14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請 陳明 是否請求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14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如是,請具狀 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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