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簡鴻復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74號、103年度執字第8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鴻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兼受刑人簡鴻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俟其繳納後將之釋放,有該署民國98年11月23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查。而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報告書、現場訪查照片、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於檢察官聲請時並無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有逃匿之事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