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國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國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國輝(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且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如附表所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25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9月18日)以前所犯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爰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詩仙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2年3月12日112年3月12日112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86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86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25號112年度簡字第525號112年度簡字第525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18日112年8月18日112年8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25號112年度簡字第525號112年度簡字第525號確定日期112年9月18日112年9月18日112年9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2年4月25日112年4月25日112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86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86號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25號112年度簡字第525號112年度簡字第525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18日112年8月18日112年8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25號112年度簡字第525號112年度簡字第525號確定日期112年9月18日112年9月18日112年9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