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德發
廖德寶 廖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昭容 、 廖俊宏 、 廖樹生 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2萬1733元【即系爭92地號土地移轉登記面積之公告現值783萬5094元加上系爭太明路78號房屋移轉持分之現值18萬6639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0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