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
原告 鄭予菲
訴訟代理人 潘和峰 律師
被告 莊秀紅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竹交簡字第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
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