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350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債務人 張雪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之延滯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