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29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 邱泰權
邱惠萍 邱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邱志坤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志坤與配偶離婚,且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死亡,相對人邱泰權、邱惠萍、邱婉如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48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家事法庭函文、戶籍謄本(均影本)及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邱志坤離婚且於108年3月21日死亡,被繼承人之子女邱泰權、邱惠萍、邱婉如即本件相對人未為拋棄繼承,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索引卡查詢表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邱泰權、邱惠萍、邱婉如既為被繼承人邱志坤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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