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原告葆岡工程有限公司
大廈1法定代理人乙○○
大廈1被告甲○○
樓(戶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叁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叁佰零肆元,扣除原繳壹仟元,應補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陸仟叁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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