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之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上訴人 楊逸霖 被上訴人 楊正勇
林派克王 楊秀英 楊琇惠 楊秀靜 楊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1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