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妙卿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品穎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28日下午5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如附表所示之保單解約金,分別經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5月6日、5月21日、6月5日將保單解約金解款到院,共計新台幣(下同)177,409元,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附表,清算財團財產】┌─────┬─────┬───────┬────────┐│編號│1│2│3│├─────┼─────┼───────┼────────┤│財產名稱│三商美邦人│國泰人壽保單號│南山人壽保單號碼│││壽保單號碼│碼:│:│││:000000000│①00000000000│①Z000000000│││480│②0000000000│②Z000000000│├─────┼─────┼───────┼────────┤│金額│3,836│131,886│41,687││(單位:新│││││台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