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7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庭維
選任辯護人張秉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208號、第14943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64號、第65號、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乙○○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4年5月16日繫屬本院後,被告乙○○業於114年6月5日死亡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15日甲○亮來114少連偵64字第1149063899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狀戳章、被告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原金訴字卷第5頁、第203頁),揆諸上揭規定,本案就被告乙○○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