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江志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宏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7日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因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5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常智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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