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小字第979號原告碧海擎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國宏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本院依其所提之被告住所地,不能合法送達被告,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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