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1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桂銪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桂銪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恬安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994號被告周桂銪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路000號居嘉義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桂銪基於賭博之犯意,接續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起至000年00月間某日止,在嘉義市○區○○街000號住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虛擬公共場所「九州娛樂城」(現已更名為「LEO娛樂城」)賭博網站取得帳號、密碼後,自其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匯入賭金至該網站所指定之帳戶內,由該網站以1比1方式轉換成賭博點數,周桂銪再輸入其帳號、密碼登入上開賭博網站簽賭「真人視訊百家樂」、「21點撲克牌」,若賭贏,所得彩金,將匯入周桂銪前揭中國信託帳戶內;若賭輸,則賭金悉歸該賭博網站所有。嗣為警於112年3月7日,為警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桂銪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清單、LEO娛樂城網頁資料、銀行轉帳資料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周桂銪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罪嫌。被告自110年10月21日起至000年00月間某日止,多次以其帳號、密碼登入該賭博網站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的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檢察官楊麒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