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64號附帶上訴人 周美娟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林清全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附帶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裁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附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查詢表附卷可參,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