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236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236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