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 謝淯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如芳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