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39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被 告 黃期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1,832元,及其中新台幣39,990元自民國
95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