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w2z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w1z1;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八六號
自訴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之性別、年齡、住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理由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詐欺案件,其自訴狀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朝鴻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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