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正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五號
上訴人冠弘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原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承辦)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七二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原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承辦)設臺北市○○路○段○號代表人 張盛和 住同右」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原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承辦)設臺灣省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十八樓代表人乙○○住同右」。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林清祥法官姜仁脩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