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九九號
原告台中縣潭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水木 訴訟代理人 魏福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玉滿 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玉滿、 林隆慶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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