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撤扣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撤扣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撤扣字第2號聲請人 施灼杬 即受扣押人
蔡月霞 上列聲請人即受扣押人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解除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解除扣押裁定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始得為之;又在保全追徵抵償之假扣押,既非原物扣押,為避免過度(假)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假)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條項規定「酌量」之理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認經數次偵查程序,均未將聲請人即受扣押人 施蔡月霞 列為嫌疑人,縱認其涉犯本件犯罪,其於106年6月21日始任薩摩亞商曜聖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責人,期間所進口之貨物僅6櫃,而經海關調查認定之罰鍰僅400餘萬元,惟其遭扣押之不動產共18筆,按公告現值計算,價值已高達
1億1,620萬740元,顯已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或超額查封原則,且該案迄今尚未提起公訴云云。經查,聲請意旨所示之不動產,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扣字第28號裁定扣押在案,因聲請人即受扣押人施蔡月霞、施灼杬聲請解除扣押,經本院函詢檢察官意見,函覆略以:本案聲請扣押之事由仍存在,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所得之認定應以最終偵查結果為準,而因本件為逃漏稅捐案件,逃漏稅捐年度長達3年、牽涉4家公司,總計共有860份報單需核對帳冊資料,確認核估之稅捐數額是否正確,故需耗費相當時日調查。況本案屬刑事扣押程序,受扣押人聲請解除扣押意旨卻爰引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認有超額查封情形,顯屬失據等語。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可知聲請人即受扣押人施蔡月霞、施灼杬確有共犯偽造文書、詐欺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嫌,況偵查本具浮動性,本件犯罪所得最後數目為何,尚待檢察官詳查,且聲請人即受扣押人施灼杬所有之彰化縣○○鎮○○里○○路○○○號、臺中市○○區○○里市○路○○○號9樓之1不動產、聲請人即受扣押人施蔡月霞所有之彰化縣○○鎮○○段○○○號不動產,分別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2,670萬元及470萬元,本院酌量上情,為保全將來犯罪所得之追徵,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性。聲請人即受扣押人施蔡月霞、施灼杬聲請解除扣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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