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45號原告 潘治中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達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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