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6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6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84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棠舘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4日對已於100年3月11日死亡之債務人蕭棠舘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卷附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可稽,顯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補正,亦無承受執行程序問題,難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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