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醫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醫小字第1號原告蔡籬訴訟代理人 蔡行義 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被告 潘俊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訂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接受被告潘俊豪治療,惟因被告等過失致原告受有損害而請求賠償,兩造就原告主張之上開原因事實,均聲請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見本院104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是本件不僅案情較一般小額事件複雜,所需調查證據時間亦較長,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顯不適當,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