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開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委託銷售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觀之兩
造間約定條款第17條係合意以委託標的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事項書面在卷可佐,而系
爭委託標的不動產位於台北縣鶯歌鎮,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規定,本件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