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4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494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複代理人 張文豪

被告 林少洋林羽晨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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