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5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江仁湧 債務人 劉翰樺 債務人 劉寶華 債務人 賴素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劉翰樺(原名 劉志鴻 )、劉寶華、賴素寶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翰樺(原名劉志鴻)、賴素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劉寶華、賴素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9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46,973元。
(二)債務人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賴素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金額為27,560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20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三)債務人於民國107年7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89,45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劉寶華、賴素寶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5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翰樺(原│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161894│名劉志鴻)│6月08日起│1月11日止││││元│、劉寶華、├──────┼──────┼───────┤│││賴素寶│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月12日起│││├──┼───┼─────┼──────┼──────┼───────┤│002│新臺幣│劉翰樺(原│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1.15%│││27560│名劉志鴻)│6月08日起│1月11日止││││元│、賴素寶├──────┼──────┼───────┤││││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月1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翰樺(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1894│名劉志鴻)│7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劉寶華、│││百分之十,逾期││││賴素寶│││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劉翰樺(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560│名劉志鴻)│7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賴素寶│││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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