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段中關於「民國九十二年」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年」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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