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74號聲請人 張漢介 上列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視同上訴人 張木寸 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聲請人張漢介於100年11月28日辦妥登記,故聲請將視同上訴人張木寸更正為張漢介等語。惟聲請人張漢介於本件訴訟並非當事人,且按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中斷,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視同上訴人張木寸於100年度簡上字第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既已有訴訟代理人張漢介,則訴訟程序並不因而停止,該判決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是以聲請人聲請更正,與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培昌
法官李言孫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