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26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2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22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志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88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73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志持有第二級毒品,共叁罪,各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株、含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驗餘總淨重壹點肆零公克)、含混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 西泮 成分之深橘紅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捌伍零柒公克)、含混有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紅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捌伍柒肆公克)及含混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橘色粉末壹包(驗餘總淨重壹佰零壹點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吸食器貳組及包裝上開白色透明晶體之包裝袋貳只及包裝上開錠劑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至第1頁所載「數量不詳之MDMA及摻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梅片,並於不詳時間、地點,將上開MDMA磨成粉狀摻入梅粉內而持有」部分更載為「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摻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梅片,並於不詳時間、地點,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磨成粉狀摻入梅粉內而持有」、起訴書附表編號3「成分/數量」欄編號①所載「驗餘毛重0.29公克」更正為「驗餘毛重0.297公克」,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威志於本院訊問時所為自白(見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73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大麻、甲基安非他命、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該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另被告固供陳MDMA係在3個月內(即105年1月間)在林森北路向某成年人購入,並將之磨成粉摻到梅粉裡面混合等語(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881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1頁),惟查扣案疑似含MDMA梅粉1包係檢驗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另扣案疑似含MDMA綠色粉末及咖啡色粉末各1包係檢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參見偵查卷第96頁正反面),均未檢出含有MDMA成分,然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足認被告客觀上確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情,又衡情被告並非具有毒品專業知識,被告雖誤認係持有MDMA,然被告既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故意,且被告一行為同時持有摻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梅片之情,自不因被告誤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種類而影響被告罪責之成立,附此說明。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非是,惟考量為警查獲,未造成其他毒害之蔓延,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知識程度、從事冷氣工作、月入新臺幣(下同)35,000元至40,000元之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9頁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沒收: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已於104年12月17日修
正,並經總統於同年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
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㈡又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
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條立法理由參照)。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因原第18條第1項沒收對象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比刑法沒收章大,且犯罪工具為「應」沒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於105年7月1日繼續適用之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1項文字,使相關毒品與器具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銷燬,以杜毒品犯罪(本條修正理由參照);又該條項所謂「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以該器具係專門供作製造或施用毒品者為限,若通常尚可以供他項用途之器具,當非該條文所謂之「專供」,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1422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沒收,適用刑法第3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併此指明。
㈢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宣告多數
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修法理由,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不必然須附隨於主刑宣告,且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爰刪除刑法第51條原條文第9款規定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規定,另定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修正理由參照),是實務於一罪一罰時,原本將本為從刑之沒收置於各該犯罪主刑之下各別宣告沒收,已因上開規定修正勢需調整,而得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為宣告。經查:
①查扣案之大麻1株、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
驗餘總淨重1.40公克)(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而扣案之深橘紅色圓形錠劑1顆(驗餘淨重0.8507公克)、紅色圓形錠劑1顆(驗餘淨重0.8574公克)及橘色粉末1包(驗餘總淨重101.72公克)(詳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雖同時檢出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惟其等成分彼此無法完全析離,是該錠劑、粉末因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亦均屬前揭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於前揭扣案物經取樣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②扣案之吸食器2組(如附表編號5所示),觀之卷附扣案之
吸食器照片(見偵查卷第31頁反面),該吸食器為玻璃球管、塑膠吸管,尚能用作吸汲與裝盛其他容器之用,雖該等吸食器可供施用毒品之用,然該物品顯可另供其他用途使用,並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自難認定該物品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然此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業經被告供陳在卷(見偵查卷第1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另包裝如附表編號2所示白色透明晶體之塑膠夾鏈袋2只及編號3所示錠劑之塑膠夾鏈袋1只(如附表編號6所示),觀之卷附該等扣案物之照片(參見偵查卷第34頁、第33頁),因袋內所含毒品外觀係為晶體、圓形錠劑狀,於鑑定時可與毒品分別析離秤重,且為被告用於包裝上開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並便於持有、攜帶,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見偵查卷第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之2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賽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持有時間│成分/數量│├──┼──────────┼────────────────┤│1│第二級毒品大麻1株│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104年5、6月間取│淨重2.12公克。│││得而持有之,參見偵查││││卷第11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外觀呈白色透命晶體,經檢出含有第│││命2包│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105年3月間購得而│毛重1.82公克、驗前總淨重1.42公克│││持有之,參見偵查卷第│、驗餘總淨重1.40公克。│││10頁)││├──┼──────────┼────────────────┤│3│疑似含MDMA成分梅片2│①疑似含MDMA成分梅片,係深橘紅色│││顆│圓形錠劑1顆,檢出含有第二級毒│││(105年1月間購入而│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持有之,參見偵查卷第│西泮成分,驗前淨重0.9120公克、│││9頁至第10頁)│驗餘淨重0.8507公克。││││②疑似含MDMA成分梅片,係紅色圓形││││錠劑1顆,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驗││││前淨重0.9240公克、驗餘淨重0.85││││74公克。│├──┼──────────┼────────────────┤│4│疑似含MDMA成分梅粉1│經檢視為橘色粉末,檢出含第二級毒│││包│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微量(│││(105年1月間購入而│純度未達1%)愷他命成分,驗前總毛│││持有之,參見偵查卷第│重103.88公克(包裝袋重2.03公克)│││11頁)│,驗前總淨重101.85公克、驗餘總淨││││重101.72公克、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為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1公克。│├──┼──────────┼────────────────┤│5│吸食器2組│無│├──┼──────────┼────────────────┤│6│盛裝前開編號2、3之│無│││包裝袋(塑膠夾鏈袋)││││3只││└──┴──────────┴────────────────┘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8881號被告陳威志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居臺北市○○區○○○路○段○○巷○弄
○號4樓402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威志明知大麻、甲基安非他命、MDMA(即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俗稱搖頭丸)均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犯意,於民國104年5、6月間,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4樓402室租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軒」之成年男子,免費取得大麻1株而持有之;又於105年1月間,在臺北市○○區○○○路附近之酒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500元至5,000元之代價,購得數量不詳之MDMA及摻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梅片,並於不詳時間、地點,將上開MDMA磨成粉狀摻入梅粉內而持有之;復於同年3月間,在臺北市○○區○○○路附近之酒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3,000元之代價,購得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嗣於同年4月18日下午6時1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上址租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大麻1株、甲基安非他命2包、摻有MDMA成分梅粉1包及梅片1顆、吸食器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威志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持有如│││中之自白。│附表所示之毒品、器具為警查獲││││之事實。│├──┼───────────┼──────────────┤│2│證人 謝欣妤 於警詢之證述│佐證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器具為警││││查獲之事實。│├──┼───────────┼──────────────┤│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具等而遭警查獲及扣案之大麻1│││第二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株驗前淨重為2.12公克之事實。│││、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共44張。││├──┼───────────┼──────────────┤│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年5│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檢視為│││月17日北市警鑑字第1053│白色透明晶體,檢出含第二級毒│││0000000號函暨附之鑑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淨│││字第208號鑑定書1份。│重1.42公克、驗餘總淨重1.40公││││克之事實。│├──┼───────────┼──────────────┤│5│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扣案之大麻1株經檢出含第二級│││驗室105年5月17日調科壹│毒品大麻成分之事實。│││字第10523009320號鑑定││││書1紙。││├──┼───────────┼──────────────┤│6│臺北榮民總醫院105年5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品經送檢│││10日北榮毒鑑字第C16041│驗:扣案編號7之白色或透明晶│││12號鑑定書2紙。│體1包經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300公克、││││驗餘毛重0.297公克;扣案編號││││10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毛重4.530公克、驗餘毛重4.5││││23公克;扣案編號3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及扣案編號11之白色││││粉末1包均未檢出毒品成分之事││││實。│├──┼───────────┼──────────────┤│7│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⑴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錠劑經檢│││務中心105年5月27日航藥│驗:疑似MDMA成分發泡錠,係│││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黃色圓形錠劑,經檢出含有第│││定書1份。│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即Bk-MDEA);││││疑似含MDMA成分梅片,係深橘││││紅色圓形錠劑,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驗前淨重││││0.912公克、驗餘淨重0.8507││││公克;疑似含MDMA成分梅片,││││係橘紅色圓形錠劑,未檢出毒││││品成分;疑似含MDMA成分梅片││││,係紅色圓形錠劑,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驗前淨重0.92││││4公克、驗餘淨重0.8574公克││││;疑似 含愷 他命梅片11顆,係││││粉紅色圓形錠劑,未檢出管制││││藥品及毒品成分;疑似含MDMA││││成分梅錠,係橘色圓形錠劑未││││檢出毒品成分,檢出Caffeine││││及5-MeO-MiPT成分之事實。││││⑵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咖啡包未││││檢出毒品成分,檢出Caffeine││││成分之事實。│├──┼───────────┼──────────────┤│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⑴附表編號6所示之梅粉經檢視│││105年5月19日刑鑑字第10│為橘色粉末,檢出含第二級毒│││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微量愷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101.8公克、驗餘總淨重101.7││││2公克、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為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1公克之事實。││││⑵附表編號7所示之綠色粉末送││││驗,檢出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54.07││││公克、驗餘淨重53.82公克之││││事實。││││⑶附表編號8所示之咖啡色粉末││││送驗,檢出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60.9││││3公克、驗餘淨重60.61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大麻1株、甲基安非他命2包除檢驗用罄者外,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深橘紅色圓形錠劑1顆、紅色圓形錠劑1顆及編號6所示之橘色粉末,雖同時檢出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成分,惟其等成分彼此無法完全析離,而該錠劑、粉末因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請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白色粉末、咖啡包各1包及錠劑13顆均未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各級毒品成分,均不另為聲請沒收;而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因未逾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未達以刑罰處罰之程度,此部分仍應移由報告機關依法裁罰,附此敘明。
三、至報告意旨認:㈠被告持有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顯已超過自己施用所需而有販賣之意圖,而認被告另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罪嫌;㈡被告持有玻璃球吸食器1組,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之持有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罪嫌。惟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辯稱:大麻是好奇才種植,其他扣案之毒品是自己要施用的,伊沒有販賣毒品,也沒有打算要販賣毒品等語。經查:關於㈠部分,本件除扣得上開毒品外,並未扣得帳冊、通聯紀錄或通訊監察譯文,復未查獲任何與販賣毒品之種類、約定交付毒品時間、地點、數量、價格等相關資料或言論,亦未發現有任何人指述被告涉有販賣毒品之情形。是本件並未查獲被告有何欲將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販賣予他人之客觀事證,亦無查獲有何具體事證可證被告主觀上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意圖,自難僅憑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即遽認被告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關於㈡部分,按該條項所謂「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以該器具係專門供作製造或施用毒品者為限,若通常尚可以供他項用途之器具,當非該條文所謂之「專供」,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1422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觀之卷附扣案之吸食器照片,該吸食器由玻璃球管、塑膠吸管,尚能用作吸汲與裝盛其他容器之用,雖該等吸食器可供施用毒品之用,然該物品顯可另供其他用途使用,並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有該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自難認定該物品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實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7項之持有專供施用毒品器具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是報告意旨容有誤會。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檢察官許慧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胡壽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成分/數量│├──┼─────┼────────────────┤│1│第二級毒品│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大麻1株│淨重2.12公克。│├──┼─────┼────────────────┤│2│第二級毒品│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甲基安非他│分,驗前總淨重1.42公克、驗餘總淨│││命2包│重1.40公克。│├──┼─────┼────────────────┤│3│疑似第三級│①扣案編號7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毒品愷他命│送驗,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4包│分,驗前毛重0.300公克、驗餘毛重││││0.29公克;②扣案編號10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毛重4.530公││││克、驗餘毛重4.523公克;③扣案編││││號3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扣案編號││││11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均未檢出││││毒品成分。│├──┼─────┼────────────────┤│4│疑似含MDMA│①疑似MDMA成分發泡錠,係黃色圓形│││成分發泡錠│錠劑,經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1顆、疑似│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即Bk-MDEA│││含MDMA成分│);②疑似含MDMA成分梅片,係深橘│││梅片3顆、│紅色圓形錠劑,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疑似含愷他│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命成分梅片│成分,驗前淨重0.9120公克、驗餘淨│││11顆、疑似│重0.8507公克;③疑似含MDMA成分梅│││含MDMA成分│片,係橘紅色圓形錠劑,未檢出毒品│││梅錠1顆│成分;④疑似含MDMA成分梅片,係紅││││色圓形錠劑,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驗前││││淨重0.9240公克、驗餘淨重0.8574公││││克;⑤疑似含愷他命梅片11顆,係粉││││紅色圓形錠劑,未檢出管制藥品及毒││││品成分;⑥疑似含MDMA成分梅錠,係││││橘色圓形錠劑未檢出毒品成分,檢出││││Caffeine及5-MeO-MiPT成分。│├──┼─────┼────────────────┤│5│疑似含愷他│未檢出毒品成分,檢出Caffeine成分│││命成分咖啡│。│││包1包││├──┼─────┼────────────────┤│6│疑似含MDMA│經檢視為橘色粉末,檢出含第二級毒│││成分梅粉1│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微量愷│││包│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101.85公克、││││驗餘總淨重101.72公克、測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為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1公克。│├──┼─────┼────────────────┤│7│疑似含MDMA│經檢視為綠色粉末,檢出含有微量第│││成分綠色粉│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54.0│││末1包│7公克、驗餘淨重53.82公克。│├──┼─────┼────────────────┤│8│疑似含愷他│經檢視為褐色粉末,檢出含有微量第│││命成分咖啡│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60.9│││色粉末1包│3公克、驗餘淨重60.61公克。│├──┼─────┼────────────────┤│9│吸食器2組│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