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原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5萬3,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9,1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萬8,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