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76號上訴人 陳志榮
陳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祈材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2,835元【計算式:(701.9+189.94+1787.39+330.98+39.25+189.29)平方公尺×80867/605620×4,400元=1,902,83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9,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