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涂亞儒 債務人 涂文欽 債務人 趙芝玲
一、債務人趙芝玲、涂文欽、涂亞儒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涂亞儒於民國103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涂文欽
、趙芝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1,95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涂亞儒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涂文欽、趙芝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1,951元│105年8月31日起至│2.15%│105年10月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