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7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抗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1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8年10月4日108年度救字第76號行政訴訟裁定,係於同年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月18日即已屆滿10日,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2日始提出抗告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收文戳可按,顯已逾10日不變期間,依上述規定,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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