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曾百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參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曾百賢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表:114年司促字第1871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99,574元
民國112年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1,090,047元
民國112年7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