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蓉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詠裕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
吳宜珊 律師被告錠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