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85號

原告 陳正聖

被告 陳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可參,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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