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鴻選任辯護人黃匡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鴻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復自112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被告將自112年6月16日起入法務部○○○○○○○○○○○執行乙節,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6月16日112年執更庚字第439號執行指揮書(乙)影本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發監執行,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且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2年7月6日宣判,應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述規定,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2年6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